第一章 总则

 

第一条  本博物馆的名称是:深圳望野博物馆。

第二条  本博物馆的性质是: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,自愿举办、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 本博物馆的宗旨与使命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认真做好深圳民间文博收藏事业的各项工作,更好的为“深圳文化立市”服务;增进国内外文物界、博物馆间的相互了解、交流与合作,促进深圳文物、博物馆事业的发展。

第四条  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;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文体旅游局。

第五条  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文化艺术中心三楼。

第六条  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
 

第二章  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
第七条  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深圳市望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。

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了解本博物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
(二)推荐理(董)事会(以下简称理事)和监事;

(三)有权查阅理(董)事会(局)(以下简称理事会)会议记录和本博物馆财务会计报告;

第八条  本单位开办资金:人民币3万元;出资者:深圳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,金额:人民币3万元。

第九条  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:

(一)收藏陶瓷、青铜、碑帖、石刻等各类藏品;

(二)举办展览,学术讲座和研讨活动,编撰学术专著,拍摄电视专题资料片等;

(三)组织文博领域的学术交流、咨询服务;

 

第三章  组织管理制度

第十条  本博物馆设理事会,其成员为5名,理事会是本博物馆的决策机构。

理事由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职工代表(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(业务主管单位)推选产生。

理事每届任期3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代表1名,由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推选产生;

第十一条  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
(一) 修改博物馆章程;

(二) 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 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
(四)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
(五) 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六) 聘任或解聘馆长,根据馆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的副馆和财务负责人;

(七) 罢免、增补理事;

(八) 内部机构的设置;

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;

第十二条  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2次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
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
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
第十三条  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2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
第十四条  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
第十五条  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
第十六条  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。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必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。
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
(一) 章程的修改;

(二) 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第十七条  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博物馆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;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有理事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持反对意见的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
第十八条  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
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博物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九条  本博物馆聘任馆长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本馆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
(二)组织实施本馆年度业务活动计划;

(三)拟订本馆内设机构方案;

(四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;

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;

(六)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。

本单位馆长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第二十条  本博物馆设监事(或监事会),其成员为3人。

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可以连选连任。

第二十一条  监事在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。

本单位理事、馆长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二十五条  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检查本单位财务;

(二)对本单位历史、馆长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

(三)当本单位理事、馆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;

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。

第二十三条  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。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,方为有效。

 

第四章  法定代表人

第二十四条  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阎焰。

第二十五条 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

  •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  •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  •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
(三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四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
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
 

第五章 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用工制度

第二十六条  本博物馆经费来源:

(一)开办资金;

(二)政府资助;

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
(四)利息;

(五)捐赠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七条  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
第二十八条  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二十九条  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条  本博物馆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一条  本博物馆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第三十二条  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六章  章程的修改

第三十四条  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
第三十五条  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六条  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

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本博物馆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
第三十七条  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
 

第八章  附则

第三十八条  本章程经201210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九条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
第四十条 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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